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13〕1112号),同步取消和下放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从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和下放至市(州)、扩权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同步取消和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13〕1522号)原文转发你们,并就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州审批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13〕1112号)文件规定,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企业投资纸浆项目、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的核准,现同步取消以上三个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13〕1112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城市道路桥梁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项目、企业投资城市供水日供水5万吨(含)以上10万吨(含)以下项目、企业投资污水处理日处理2万吨(含)以上5万吨(含)以下项目、企业投资垃圾处理日处理100吨(含)以上200吨(含)以下项目、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项目的配套项目)等6个项目下放由州发改委核准,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同步下放,由州发改委受理。
三、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同步取消和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13〕1522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13〕1112号)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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