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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凉发改招标〔2013〕225号)  
     
 

各县市发改局: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我委与省发改委衔接请示,现就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编制单位。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需要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其招投标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项目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项目勘察设计由县级发改部门核准。没有核准招标事项,项目业主不得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投标(含比选)活动。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级项目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项目勘察设计由州发改委核准。没有核准招标事项;项目业主不得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投标(含比选)活动。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需要国家、省争取资金的项目,其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事项由我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向省发改委转报,由国家或省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国家或省没有核准招标事项,项目业主不得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投标(含比选)活动。

三、未按上述程序要求进行的项目前期工作含勘察设计招标(比选)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四、国家或省上对项目前期工作含勘察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从2013320日起执行。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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