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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工作程序

 
   

 

 
 

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82号)文件要求,州发改委资环科对由州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州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州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审批、核准的项目:

1.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市)发改部门提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1份。

2.县(市)发改部门转报节能审查请示文件1份。

3.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及其节能报告(节能方案、节能专篇或节能专章)1份。

4.节能评估文件:

1)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各2份,加盖项目业主和评审机构鲜章。

2)节能评估报告表: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的节能评估报告表2份,加盖项目业主和评审机构鲜章。

3)节能登记表: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的节能登记表4份,加盖项目业主鲜章。

(二)备案的项目:

1.项目业主节能审查请示文件1份。

2.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及其节能报告(节能方案、节能专篇或节能专章)1份。

3.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1份。

4.节能评估文件:

1)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各2份,加盖项目业主和评审机构鲜章。

2)节能评估报告表: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的节能评估报告表2份,加盖项目业主和评审机构鲜章。

3)节能登记表: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的节能登记表4份,加盖项目业主鲜章。

(三)能耗较高项目需补充材料:

1.能耗过高或接近节能登记表规定的最高限值的,或电力消耗大于100万千瓦的,须提供“能耗说明”1份加盖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公章。详细说明项目建成后营运期间,所有能耗设施设备的年能耗情况。特殊行业根据相关科室的具体要求完善资料。

如:每一类设施设备的数量、功率,日使用时间、年使用时间、年总耗能量,折标系数,折合标准煤是多少。

2.综合能耗14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须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确保该地区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承诺函;能耗在4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须由州人民政府出具确保该地区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承诺函。

二、政务服务中心州发展改革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州发展改革委环资科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州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或请专家进一步论证。

四、对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州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登记备案。

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节能审查批复(备案)意见,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20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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