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州水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以川发改农经〔2012〕1115
号文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审批程序的项目仅限于省发展改革委川发改农经〔2012〕1115
号文中明确调整审批程序范围内的项目。其中:对林业项目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仍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凡纳入此次调整审批程序范围内的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相关行业部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省级评估和审查阶段,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按要求派员参加。
三、项目审批所必备的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节能评估审查等要件,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我州贯彻执行调整审批程序规定自2012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川发改农经〔2012〕1115号文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