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82号)文件要求,州发改委资环科对由州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州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州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提请州发改委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项目所在县(市)发改部门的转报文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由项目设计单位或项目业主编写的节能报告(节能方案、节能专篇或节能专章)一式四份(电子文档提交州发改委)。
二、政务服务中心州发展改革委窗口将申报申报材料提交州发展改革委资环科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州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或请专家进一步论证。
四、对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州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登记备案。
五、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节能审查批复(备案)意见,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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