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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发改农经[2013]36号)

 
     
 

有关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食品局:

为进一步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治理成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项目管理,密切协调配合,加快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及时组织自查自验并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我们将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督查和竣工验收,对督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减下年度投资计划等处罚。

附件:四川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1月11日

 

四川省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确保项目治理成效,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投资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实行年度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分为市县级自验、省级复验,必要时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验。

第四条  项目年度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复的各项目县(市、区)三年实施方案及年度初步设计、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工程建设已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建设成效达到预期效果、项目管理符合《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

第七条  验收时应提供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复的三年实施方案及年度初步设计、年度项目建设总结、建设单位初验资料、档案资料(含相关合同、监理日志、图册、账册、凭证、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运行管护等。

(一)建设任务:主要核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等是否符合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的要求,林草植被、草食畜牧、农业、水利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等发生变更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完善了批准手续。

(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达到建设标准。

(三)建设管理: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是否建立健全项目领导小组及实施机构,项目是否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合同管理制等。

(四)资金使用:主要检查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落实及到位时间、使用管理等情况,有无挪用、挤占和改变用途等现象。

(五)运行管护:主要检查项目建成后管护工作情况,是否建立了项目后期管护制度。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自查验收由县(市、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州)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水利、畜牧食品等部门参与。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畜牧食品等部门向省级相关部门报送联合复验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业、农业、水利、畜牧食品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联合复验。

第十条  验收步骤

 (一)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验收材料。

(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

(三)检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

(四)根据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验收评分标准对项目建设情况评定打分。

(五)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六)形成年度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验收报告主要内容:验收工作概况,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水利、畜牧食品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工程量验收表

2、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单项工程验收记录表

3、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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