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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开发〔2012〕9号)

 
     
 

各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2126

 

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川委发〔201121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市(州)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落实扶贫开发责任;督促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川委厅〔201153号)中明确的工作任务,确保《纲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21号)和《纲要》要求,在总结2011年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特制定《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纲要》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把扶贫开发增收责任作为考察贫困地区工作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的要求,通过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的重要职责,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以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四大片区”为主战场,推动贫困地区和全省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二、考核目的

(一)确保《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增强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其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和发展大扶贫格局。

(三)加强对市(州)、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四)实行奖优罚劣,为工作决策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

(一)分级负责、跨级抽查。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年度考核自评,组织对各市(州)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并抽查到县。各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年度考核自评,并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的考核,抽查到乡镇。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年度考核自评,并组织对所属乡(镇)进行考核,抽查到村。

(二)权责明确、分类考核。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工,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责任,并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考核。全省分省直相关部门(单位)、21个市(州)、86个片区县、片区县外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90个县三个层级四类范围实施考核。

(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四)坚持“五挂钩”、“五不变”。“五挂钩”:坚持与农民增收挂钩、与经济发展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效能考核挂钩、与干部使用挂钩;“五不变”:对“摘帽”重点县坚持扶贫政策不变、资金项目不变、扶贫规划不变、行业扶贫不变、定点扶贫不变。

(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各市(州)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实行奖优罚劣。

四、考核对象

(一)纳入考核范围的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二)21个市(州)。

(三)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四大片区”涉及的86个县(市、区),即:60个国定片区县和广元市利州区、6个片区外重点县、19个省定片区县。

(四)片区县外90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

五、考核方式

(一)实行双线考核。既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对《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任务的落实情况,又考核下级政府扶贫开发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自评、直接考核、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相结合,上级考评与专家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州)以下各级考核可参照省级考核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三)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在次年进行,一年一次。

六、考核内容

(一)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附件1-1所列指标考核。考核自评主要依据《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自评指标体系对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家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二)21个市(州)按附件1-2所列指标考核。

(三)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按附件1-3所列指标考核。

(四)90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县(市、区)考核内容,由所属市(州)自行考核,可参考附表1-2指标或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各市(州)对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增加考核内容和指标,但总分值应保持不变。

七、考核依据

(一)《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二)《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和各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职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

(四)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文件和规划。

(五)各市(州)和县(市、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扶贫部门的职责、职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七)预算安排、分配及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拨付文件,项目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

(八)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九)预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十)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八、考核组织

全省扶贫开发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并成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统计局和省扶贫移民局等部门参加的省扶贫开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州)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并对考核结果初步认定。

省扶贫开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实施小组。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移民局,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统计局和省扶贫移民局等部门安排专人组成,负责实施年度省级自评和对各市(州)考核的指导、协调工作。同时,根据考核工作需要,由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审计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成都铁路局、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林业厅、省旅游局、省电力公司、省烟草专卖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单位)配合参与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实施小组选聘扶贫、绩效、区域经济、农村经济、公共行政管理、统计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与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开展工作。

日常考核工作由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年度考核工作统一组织,具体负责落实考核工作。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

九、考核实施

考核实施步骤:

(一)考核自评。每年225日前,21个市(州)完成本级考核自评工作,并向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级及所属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考核自评材料。

(二)考核初审。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于每年35日前完成对各市(州)考核自评材料的初审。

(三)实地考察。每年310日前,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各市(州)考核自评情况,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市(州),以实地调研的形式随机核查到部分县(市、区)。

(四)综合考核。每年410日前,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各市(州)考核自评情况、结合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完成对各市(州)扶贫开发情况的全面考核。

(五)省级考核。每年430日前,省级开展考核并完成省级自评报告,并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考核自评报告、相关数据资料表和证明材料,以及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情况、考核资料。

(六)考核评审。每年515日前,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根据本实施办法考核指标,按照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审方案(附件6)开展评审,对21个市(州)评定出ABCD4个等级,报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介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市(州),取消“AB”级评定资格。

(七)考核通告。6月底前,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市(州),并在省扶贫移民局网站上公告。

十、考核结果

(一)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落实情况,由省扶贫移民局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在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内部通报。

(二)省对市(州)考核结果按照ABCD四个等级评定。

1.对考核结果为AB等级排序靠前的市(州),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同时,作为市(州)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2.对考核结果为D等级的市(州)进行通报批评。

3.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十一、考核材料报送要求

所有考核材料要求报送及时,纸质文件编排及装订严谨工整、条理清晰、逻辑有序、方便查阅;电子文件除证明材料外,报告、表格齐全,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

(一)市(州)。每年2月底前,21个市(州)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将全套考核自评材料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寄送至省扶贫移民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的材料包括市(州)考核自评报告、考核指标表、考核数据资料表和证明材料,并附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考核指标表、考核数据资料表和证明材料。90个有扶贫任务县(市、区)考核自评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1.考核自评报告。21个市(州)上报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自评报告(附件3)。

2.考核指标表。21个市(州)和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上报(附件1-21-3)。根据各市(州)自评分的测算依据和数据资料,由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依据对市(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审方案(附件6)核定最终计分。

3.考核数据资料。21个市(州)和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上报(附件2-22-3)。市(州)级填报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数据资料表,需同时上报相关备查材料。

4.考核证明材料。21个市(州)和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按照数据资料表附件要求上报。其中,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证明材料上报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备案,便于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年度实地抽查。

5.数据来源。市(州)级自评指标中,凡涉及省统计局或省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有统计数据的,由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收集;其他指标,由各市(州)收集填报。

(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考核自评材料,由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各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自评指标表、数据资料表和证明文件纸质版(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到省扶贫移民局(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

十二、其它要求

(一)各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并建立年度联系、报送制度。

(二)各市(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仔细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逾期报送的,将依据相关考核指标扣减相应分值。同时,要认真总结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本实施办法将根据国家考核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内容和指标体系进行及时修订和调整。

各单位考核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建议及问题,可随时向省扶贫移民局(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办法由省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自评主要指标

1-2.市(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指标

1-3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标

2-1.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自评数据资料表

2-2.市(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数据资料表

2-386个片区县和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数据资料表

3.市(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自评报告提纲

4.指标解释

5.四川省国家扶贫片区(含重点县)县、省扶贫片区县、扶贫任务县名单

6-1.对市(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审方案

6-2.对市(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审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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