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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环资〔2011〕114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1号令)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64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

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的安全合理使用,关系到有效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投运并发挥效益。

二、项目支持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申报项目不得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内容以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示范意义,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

(五)已经获得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其它省级部门项目的不得多头上报;同一企业已获得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批复。

三、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省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展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建立备选项目库,积极做好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项目储备。

(二)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筹措建设资金等。同时抓紧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或通过审查的节能登记表)以及其它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四、规范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部门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业主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效益预测等)、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业主对申报项目以及所附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2)相应资质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其论证意见;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5)城市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

8)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文件或通过审查的节能登记表;

9)项目自筹资金证明文件(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10)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具有相关资质的财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近期企业年度(或半年)财务审计报表;

12)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二)申报程序

地方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在川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三)申报时间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于每年8月初完成申报工作,申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于每年3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书面通知为准。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市(州)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备选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或者申请省预算内资金。

五、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价

(一)加强项目跟踪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以及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和引导作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完善项目报告制度。建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报送“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季报表”(附件1),每年110日前以书面材料汇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

(三)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并实现稳定运行后,即可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地方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项验收,省级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项验收;分项验收合格并具备综合验收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综合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分项验收情况,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批复,视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附件2,附件3)。

(四)做好项目后评价。对重点建设项目,尤其是高耗能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质量、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运行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开展后评价。受委托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

(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察审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对存在违背建设程序,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任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投资计划,工程建设滞后,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检查、稽察、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地,暂停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意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附件:1.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季报表

2.建设项目分项验收资料清单

3.建设项目分项验收情况表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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