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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1〕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住中央加大水利投入的有利时机,解决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存在的质量不高、深度不够、进度滞后等问题,确保每年新开工一批、储备一批大中型水利项目,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划建设任务,有序开展前期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根据水资源需求情况,从实际出发,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工程建设。要区分轻重缓急,认真梳理需要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项目,尽早安排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前期工作。国家规划内项目要优先开展前期工作,并优先开工建设。大型水利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纳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经费由当地和项目业主负责落实,省级对大型水利工程给予适当支持。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工作实施主体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各地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相关要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开展前期工作,对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各地要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业性质或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要深化水务体制改革,创新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同时报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是项目资金筹措的责任主体。在开展前期工作时,要根据中央和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投资政策,及早研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资金筹措方案须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报省领导审定。

三、公开确定编制单位,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各地在开展前期工作中,应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要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确保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

纳入国家规划以及近年需开工建设的中型水利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前期招标活动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先行招标产生的风险由申请的项目业主自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招标。

四、优化前置条件审查,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06号)的要求,主动服务,先期介入,及时掌握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前安排审查计划,加快项目土地预审、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等前置条件的审查和审批工作。涉及一个部门的多项前置条件审查,原则上采取集中审查方式一次性完成,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切实加快审查进度。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项目法人要确定项目前期工作班子,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及时通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积极指导各地及项目法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拟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顺利开工建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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