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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

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1〕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

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五”时期是国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为争取国家更大支持,推进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根据全省在建工程和“十二五”规划开工项目的资金需求,针对省级财力和工程建设资金缺口情况,制定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

一、省级投资支持原则

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主要依靠中央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和地方政府配套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一)为有利于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缓解地方投资压力,“十二五”期间安排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任务时,每年根据省级年度预算情况确定新开工项目,优先开工纳入国家规划内项目。

(二)根据目前中央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投资补助政策,我省对新建水利工程按经营性部分和非经营性部分进行划分。对经营性部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项目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对非经营性部分,省级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包干使用,超概算投资部分由市(州)、县(市、区)及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三)对新开工的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四)纳入国家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支持比例。经营性投资比重较大、市场融资能力较强的项目,主要依靠争取中央资金和市场融资解决,省级原则上不给予资金支持。

(五)未纳入国家规划,中央未给予资金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开工的中型水利工程,省级投资比例原则上按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35%干支持。

(六)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省级投资采取补助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补助方式的省级投资,直接补助到项目业主;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投资,通过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入省水务投资集团,由省水务投资集团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资金筹措方案

“十二五”时期,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在确定新开工项目时,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资金来源。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扎实抓好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和项目融资能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省级投资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落实:

(一)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省预算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资金1.5亿元。“十二五”期间,根据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在省级新增财力中增加水利项目基本建设投资。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将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纳入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进一步拓宽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渠道,加大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力度,将省水利建设基金的50%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四)根据《通知》精神,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50%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设立省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规模,50%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

(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81号)精神,将省统筹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50%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六)充分发挥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弥补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非经营性部分建设资金缺口。由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每年融资10亿元,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省级配套。融资利息可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水利建设资金予以支付,本金从“十三五”开始可由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分年偿还。

三、省级投资安排程序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财政厅对地方报送的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二)每年4月底前,财政厅提出上一年度征收的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提取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研究提出大中型水利项目年度融资需求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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