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发改赈〔2011〕12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以工代赈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政府引导、群众参与、部门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主要为资金投入。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州)、县(市、区)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 以工代赈主要实施区域是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川西北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四川部分)、乌蒙山区(四川部分)、革命老区等,是我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贫困地区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乡村(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职责。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编报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各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安排原则、建设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劳务报酬、建设地点、工程效益等。年度计划按项目安排资金,不切块分配。

专项以工代赈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报应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

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组织编报本级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建议计划应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及有效批复文件。申请以工代赈示范村、小流域综合治理、国家以工代赈片区综合开发等综合性项目,建议计划应附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县级年度建议计划,将项目投资和建设内容汇总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会签,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申请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择重、择急选取,应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对进入省年度申报建议计划但未被国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优先申报、安排。

第十条 国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下达按照以下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后,由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内容将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解捆细化到县;

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将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分解下达的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编制完成年度以工代赈建设计划;

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县级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建设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领导签发后下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全省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工作应在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级财政以工代赈配套资金计划,由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商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程序报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核,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调整幅度较小的,可委托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列入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可打捆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备案;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需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其中:100万-2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扩权试点县项目由市级部门审核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以工代赈办公室专项安排的试点和示范项目、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和示范村项目,由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核,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以工代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按照行业规范和以工代赈项目(费用)标准编制。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以工代赈项目中河堤(坝)、桥涵等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可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没有专项安排劳务报酬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为以工代赈项目。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原则上谁审批、谁组织验收。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初验,再逐级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项目或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具体按照《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帐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解决,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以工代赈项目监督网络,重点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劳务报酬支付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或效益欠佳的,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所在市(州)、县(市、区)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以工代赈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州)、县(市、区)以工代赈办或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后,应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体公布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等。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6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工代赈办公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凉山彝族自治州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