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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方案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管理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

负责编报年度计划草案、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各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

一、主要监管内容

(一)分解或转发计划方面

主要检查各省(区、市)分解或转发投资计划是否在收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将分解项目投资计划上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落实方面

主要检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是否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各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

(三)工程管理方面

主要检查项目的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上报计划文件与分解下达计划文件或项目调整批复文件是否齐备一致。检查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资料的建档存档等情况。检查项目组织单位是否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四)计划执行进度方面

依据国家下达计划和各省分解计划文件,主要检查项目开工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搬迁人数。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工作方案》规定,搬迂户档案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变更并及时上报备案;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以及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五)资金使用及拨付方面

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工作方案》要求,是否及时足额下达和拨付、是否建立专户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以及有无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骗取等现象。

(六)其他

一是对于外部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年度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执行中反映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落实整改,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是否予以检查处理。二是对于稽察和上级部门的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主要采取自查、抽查、专项稽察等方式。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准确掌握项目投资执行、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结合本方案所列监管内容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并于每季度末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地区司)。我委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同时,将委托委稽察办对搬迁任务较重的省份开展专项稽察。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也要组织好随机抽查和专项稽察工作,并将年度完成情况于20161231日前报送我委(地区司)。

四、奖惩措施

(一)惩罚

1.出现以下情况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对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不能及时上报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情况;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2.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规模:不按时间规定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较多、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对检查和稽察中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

3.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撤回当年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不能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虚报冒领项目资佥;对检查和稽察中反馈的问题末及时整改落实;对外部监督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整改落实。

对于构成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将由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相关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奖励

对于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项目监管到位、检查或稽察中未发现问题以及创新工作方式并具有明显成效的省份,我委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表扬,并视情况在安排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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