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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下达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凉发改赈办〔2012〕359号)

 
     
 

越西、甘洛、木里、盐源县发展改革局、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71号文)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2186号文)下达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115万元。根据国家和省计划通知要求,经州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请抓紧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本批计划下达我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总投资1451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115万元,地方投资336万元。累计安排我州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项目,改建农村公路100.5公里安排劳务报酬112万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计划要求,为确保投资项目尽快启动,项目县发展改革局、以工代赈办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进一步优化工程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积极组织和引导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

三、在实施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凉府发〔20061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对于个别因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项目,应按程序报省以工代赈办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四、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川财农〔2005308号文及凉府发〔200611号文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项目县发展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建成后要按《审计法》对年度资金和项目进行审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五、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实行劳务报酬是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充分体现“以工代赈”性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以工代赈项目除技术复杂、工程难度大,确需专业队伍施工的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和返乡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所列额度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带动当地群众直接增加收入。

六、建立健全季报制度。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已纳入国家投资编报系统管理。各项目县务必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按要求将投资和项目进度情况上报州以工代赈办,州以工代赈办汇总并填报国家投资编报管理系统并生成文档于次季度1日前上报国家、省。

附件:《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一二年四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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