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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下达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凉发改赈办〔2011〕657号)

 
     
 

普格、金阳、喜德县发展改革局、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050号文)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1674号文)下达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680万元。根据国家和省计划通知要求,经州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请抓紧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本批计划下达我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总投资896万元,其中: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680万元,地方配套投资216万元。累计安排我州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个项目,新改建农村公路35.3公里,安排劳务报酬68万元。根据国家和省计划要求,为确保投资项目尽快启动,项目县发展改革局、以工代赈办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进一步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统筹配置资源,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做好施工各项准备,积极组织和引导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同时,该批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务必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1号令)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凉府发〔20061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效益,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推动我州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维护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必须严格按照本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内容、布局、投资责成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认真实施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和资金规模,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对个别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项目,应按建设程序要求,由州以工代赈办转报省以工代赈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实施,认真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以保障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成效。

三、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川财农〔2005308号文及凉府发〔200611号文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投资不得用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项目县发展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建成后要按《审计法》对年度资金和项目进行审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县要充分认识落实好地方配套投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考核目标,按照“三个百分之百”(即:项目要100%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要100%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100%整改到位)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投资。

五、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实行劳务报酬是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充分体现“以工代赈”性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以工代赈项目除技术复杂、工程难度大,确需专业队伍施工的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和返乡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所列额度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带动当地群众直接增加收入。

六、建立健全季报制度。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已纳入国家投资编报系统管理。各项目县务必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按要求将投资和项目进度情况上报州以工代赈办,州以工代赈办汇总并填报国家投资编报管理系统并生成文档于次季度1日前上报国家、省。

 

附件:《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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