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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下达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凉发改赈办〔2008〕871号)

 
     
 

盐源、美姑、金阳、喜德县发展改革局、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58号)和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川赈办〔200895号)下达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1270万元。根据国家和省计划通知要求,经州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请抓紧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本批计划下达我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总投资1678万元,其中: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1270万元,地方配套投资408万元。累计安排我州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个项目,计划建设四级公路113公里和解决1178人、1725头大牲畜饮水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计划要求,为确保新增投资项目尽快启动,项目县发展改革局、以工代赈办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抓紧优化建设方案,统筹配置资源,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做好冬季施工各项准备,积极组织和引导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确保2009年一季度前后形成实物工作量,6月份前工程全部竣工,尽快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效应,带动当地群众增收。同时,该批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务必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1号令)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凉府发〔20061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推动我州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维护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必须严格按照本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内容、布局、投资责成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认真实施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和资金规模,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对个别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项目,应按建设程序要求,由州以工代赈办转报省以工代赈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实施,认真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责任制度,保障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成效。

三、切实加强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川财农〔2005308号文和凉府发〔200611号文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中不挤占、不挪用、不出问题。项目县发展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建成后要按《审计法》对年度资金和项目进行审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实行劳务报酬是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充分体现“以工代赈”性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以工代赈项目除技术复杂、工程难度大,确需专业队伍施工的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优先组织受益贫困群众和返乡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计划所列额度及时足额地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落实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

五、认真落实月报表制度,强化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该批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全部为省重点监管项目,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以工代赈办《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重点项目管理的意见》(川赈办〔200512号)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务必从20091月开始至6月工程竣工前每月2日填报工程建设进度报表报州以工代赈办。省、州发展改革委和以工代赈办将不定期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附件:《凉山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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